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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装备建设,在得到国家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情况下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授予完成发明创造的企业所有。企业享有其国防知识产权的合法经营权和收益权,同时要履行及时向国家投入方如实报告国防知识产权产生和使用情况,保证优先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得人为制造理由阻碍国防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运用等义务。国家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方对其投入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情权、优先使用权、指定实施权和限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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